案例二

某国际贸易公司与张某经济性裁员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8年12月4日入职某国际贸易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4月28日,某国际贸易公司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某国际贸易公司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裁员,并提交了连续三年亏损的财务报表佐证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合理。张某对上述亏损报告不予认可。某国际贸易公司认可做出解除之前没有提前开会告知张某。

【法院裁判】

  此案争议的焦点为某国际贸易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首先,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未就解除事由予以明确。其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此案中,某国际贸易公司主张以裁员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未依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待岗、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送达等过程应注重程序合规性问题,均应向劳动者明确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履行严格合规的手续,避免在事后出现纠纷问题。此外,企业在选择经济性裁员时还应注意收集整理合同订单、退单等业务缩减证据,并提供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等财务报表等,以证明合同无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