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0年,男子小王(化名)通过按揭方式在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住房一套,合同价30万元,支付首付款10万元,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利息5万元。2005年小王与小李结婚,结婚时小王所购房屋市值50万元。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2012小王以与小李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本金10万元、利息5万元。在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和子女抚养均无异议,但对房屋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小王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买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小李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房屋经评估现房屋价值70万元。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人离婚,房屋归小王所有。同时判决就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小王向小李支付15万元作为补偿。

【李景玉、田凤华律师评析】

  1、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就该房产的分割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会裁决房屋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即:房屋首付款应该视为支付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房贷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

  2、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也会存在不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形。

  3、关于取得房屋产权一方如何补偿另一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强调应补偿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该如何计算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是补偿的关键,在实践中一般依如下方式计算补偿数额:

  房屋升值率=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购买时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

  双方应共同分割的房屋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加利息)*升值率

  【法规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