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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邹某驾驶鲁牌货车在高速公路上,与右侧护栏发生刮擦后又与张某驾驶的津牌货车相撞,致使鲁牌货车失控侧翻,造成邹某死亡、张某受伤,两车及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与张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8年年初,经多次调解不成,邹某的继承人高某等把驾驶者张某、车主正时达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诉至广阳法院,要求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

广阳法院认为死者邹某是农村户口,故按照河北省2017年农村标准对各项赔偿项目进行了金额认定,高某等认为邹某从事交通运输行业,应按照城镇城镇标准来计算,故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廊坊中院,最终廊坊中院因事实认定不清而发回广阳法院重新审理。

  2020年4月30日,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接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委托张静律师担任高某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张静律师利用五一假期时间快速了解案情、对接了法庭、收集整理诉讼材料并及时出庭,经过两次庭审,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张静律师的观点,基于交通运输行业的特殊性,应按照现在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2020年)的河北省城镇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支持了高某等几乎全部诉讼请求。

  张静律师作为一名党员律师,很荣幸通过法律援助,帮助受援人依法维权,通过积极履行律师职责,彰显律师职业道德,真正做到为民解忧、为民分忧、为民服务,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