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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5版 法眼专栏 2011年1月14日)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转让时需要另一方同意吗

这几年,我国房屋交易市场发展迅猛,交易量节节攀升,但随着销量的持续增加,房产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近期,我们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就办理了一起房产纠纷案件:赵某与崔某系夫妻,均为本市市民,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女方崔某名义购买了本市一套住房,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后双方感情产生危机,崔某遂找了个借口把赵某支开了几天,就在这短短几天里,崔某完成了一个看似不可能的任务:一,将本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套房屋办理了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二,当天又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以个人名义卖给了第三人高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丈夫赵某回家后,发现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屋已经被妻子转让给他人居住,他非常诧异,当经过一番周折问明情况后赵某后悔不迭,随后他开始了艰难的维权。

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现实中,有许多夫妻共有房屋、合伙共有房屋等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由此产生的一方当事人擅自变卖、处分共有房屋而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不仅损害了夫或妻一方或其他合伙当事人的权益,更影响了房屋买卖市场的稳定秩序。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转让时需要另一方同意吗?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李景玉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大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本案中,尽管该房屋登记在崔某个人名下,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该房屋属于崔某和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崔某未经丈夫赵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该处分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所谓善意取得是第三人对共有的事实不知情或者尽管知情但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的,且是以合理的对价取得的。本案中如果高某有理由相信该房屋在购买时,该房屋为崔某个人所有或崔某的丈夫赵某已经同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属于善意取得,赵某无权要求解除崔某与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能向妻子崔某主张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侵权之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市民:

第一,夫妻共同购买房屋,建议在购房合同中要把夫妻二人列为购买人,只有这样房屋登记部门才能在办理房产证时注明夫妻双方为该房屋共同产权人;如果已经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为了防止以上情况发生在自己身上,建议夫妻双方到房屋管理部分办理变更登记,将夫妻另一方也登记在房产证上。

第二,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应加强管理,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时,应严格审查登记材料,办理过户时,卖方如称该房屋为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应要求其提供个人所有的证明,比如购买房屋时的单身证明或该房屋确属自己个人所有的证明材料等。

第三,购房人在购买二手房屋时,一定要查清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尽管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由夫妻共同签字确认同意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