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离婚率普遍上升,夫妻双方维权的法律意识也在普遍提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咨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书写的某种协议是否有效、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某些协议有效,某些协议就是无效的,下面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几种常见的协议的效力。

一、借款协议

一般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的,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有夫妻一方给另一方打个借条,当双方离婚时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就会以借条为证据要求另一方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这种协议是否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的书面约定呢?这种协议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仅从字面上看,则不能直接得出该协议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的结论,如果从法理上推断,该协议的内容就是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情况,因此,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的误解,则《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的规定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了这种夫妻间约定的借款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过错补偿协议

现在夫妻中有很多一方存在有婚外情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因此,有些夫妻一方为了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要求另一方给自己写一份保证书,要求如果有出轨行为,则在离婚时要补偿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那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此规定来看,该协议正是该条款的体现,无过错方当然有权利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因此,该协议有效吗,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协议同样给权利人附加了一种义务,也就是举证证实对方存在过错的义务,如果没有证据,则该协议显然就失去了受保护的法律基础。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赔偿的法定情形,但如果约定了有婚外情等行为的,则不在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中,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只是考虑对方有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的义务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过错程度相对来讲要比第四十六条的过错程度要小,因此会根据双方实际共同财产情况确定由无过错一方适当多分,如果双方约定的协议明显与实际不符的话就不会得到全部支持的。

三、离婚补偿协议

有的夫妻在结婚或者婚后双方感情很好的情况下,为了维持这种夫妻关系的存续,往往女方会要求男方给自己写份保证书,要求如果男方与女方离婚,那么男方就需要支付给女方一定的金钱。这样的协议有效吗?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根据《婚姻法》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绝对禁止他人干涉婚姻自由,因此结婚是自由的,同样离婚也是自由的,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也要遵循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这种离婚补偿协议很明显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这种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婚前约定的协议多种多样,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