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分析

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实质完全不同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属于一级股权市场范畴,它将伴随企业成长阶段和发展过程。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企业根据其所处的状况,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PE(Private Equiey)和VC(Venture Capital)都是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范畴。VC指的是投资标的为初创期及成长期状态的企业。PE投资的标的为成熟期的企业,或是成长期向成熟期过渡的这个阶段。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的基金通常有两层结构,一层是基金管理人,另一层是基金本身。其获利的方式是通过投资未上市或私有企业的股权,通过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获利退出的投资基金。广义的PE指的是所有这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根据企业处于不同的成长阶段,相对而言,越早期的投资风险越大。狭义的PE指的是处于成熟期的投资。

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也有较大特点。私募基金一般实行合伙人制,能有效降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风险。合伙制的私募基金是由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组成。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资人不能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部分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有限合伙人部分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一般通过设立顾问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信托制下,投资人基本上难以干预到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注册条件(河北省)---

一、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的除外。投资者应以货币方式出资,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500万元。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内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的除外。所有股东或合伙人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条链接-----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第十六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会)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 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 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 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八条 除基金合同对基金财产的托管事项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二)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程序

一、 基金的架构

当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本方案一并介绍该三种架构,并简要比较三种架构的特点。根据国际成功的经验和国内基金的发展趋势,我们建议优先选择合伙制架构。

(一) 架构

1、架构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公司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2、架构二:有限合伙制

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3、架构三: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信托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二) 不同架构的比较

三种不同基金的架构之间在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资者规模限制、出资进度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方案仅简要介绍各架构在投资者权利和税收地位方面的差别。

1、投资者权利


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

信托制

基金管理人的任命

间接

直接

直接

外部审计机构的任命

股东会

合伙人会议

基金管理人

参与基金管理‚

不参与

不参与

不参与

资本退出

需管理人同意ƒ

需管理人同意

不需管理人同意„

审议批准会计报表

股东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股东投票

合伙人投票

信托合同约定

注:

一般而言,受托人应是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之一。如无重大过失或违法违约行为,委托人无权解任基金管理人

‚作为整体,投资者无权参与基金管理。实践中,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的委员会中一般会有个别投资者代表。

ƒ依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股东或合伙人转让权益需要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同意。实践中,一般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协议,允许管理人代表他们同意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退出。

„从《信托法》角度看,委托人可以自行解除委托。但实践中,信托合同可能会有不同安排。

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资人不能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部分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有限合伙人部分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一般通过设立顾问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信托制下,投资人基本上难以干预到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2、税收地位

从税收地位来看,公司制基金存在双重纳税的缺点:基金作为公司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收益以红利形式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须缴纳收入所得税。合伙制和信托制的基金则不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收益后才自行缴纳收入所得税;该等投资者是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待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三) 建议

从国际行业实践和国内发展趋势来看,有限合伙制是基金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进行灵活有效的资产配置和运营管理,可以自动实现较为合理的利润分配模式,降低投资人的税赋,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议设立基金时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制。

二、 基金设立构想

从建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设想出发,基金的设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和结构进行:

(一)组建投资管理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当地较为知名的企业和未来基金的管理团队(两到三名资深专业人士构成)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最好有人民币3000万元,以符合国家发改委备案和享受税收优惠要求。管理公司设立后应报省级发改委备案。

投资管理公司将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二)设立基金

1、基金规模:人民币【】亿元左右,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可从小规模做起,做出成绩和声誉,以有利于以后募资、设立新基金,形成长期滚动发展。

2、出资方式:建议一次性出资。基金可采取承诺制和一次性出资。承诺制下,投资人一般先支付20%的认购资金,其他资金则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项目投资或缴纳管理费通知按比例缴付。一次性出资的,投资人则须在基金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付认缴资金。一次性缴付的优点是保证基金资金立即到位,未来投资有资金保障;缺点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人可能短缺资金。也可考虑采取折中方式:企业、机构投资者采取承诺制出资,个人投资者则一次性出资。

3、投资人:

(1)投资管理公司:可出资1-10%,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2)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出资3000万元或以上,以带动其他投资人投资;

(3)当地知名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人;

(4)其他地区的投资人。

4、最低出资额:企业、机构:[500]万元;个人:[100]万元。

5、基金注册地:【   】。

6、投资方向:【生态、休闲、高尚型】社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7、投资限制:面向全国,也可限定:省内的投资金额占基金规模不少过【50】%、但应低于【60】%; 基金一般采取与其它投资人联合投资的方式,不谋求控股地位;单一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单一行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

8、基金存续时间:【6】年,经合伙人同意最多延长【3】年。

9、退出方式: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原股东/管理层回购

10、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投资管理公司

11、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团队:(投资管理公司其他股东和主要有限合伙人委派人士……….)。

12、顾问委员会:由主要投资人组成。

13、管理费用:为每年底基金资产净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采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证投资人一个固定的回报率(一般为10%),10%以上部分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动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16、合伙人会议:年度会议。

三、 工作计划

(一)政府支持:基金设立应争取政府,取得政府出台配套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拨备或安排配套资金(如当地政府也投资)、鼓励投资当地房地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退还管理团队部分或全部个人所得税、政府登记(审批,如有)便利。

(二)设立投资管理公司:预核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出资、验资、登记设立、向省级发改委备案。

(三)基金设立:制订招募基金计划、募集资金、签署认购协议及合伙人协议、设立基金、认缴资金按约定到位。

(四)投资:物色合格目标公司、内部投资决策、陆续向目标公司注入资金。

我们期待着发挥我们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经验和智力优势,与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方面展开积极、有效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