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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杨某为服装个体经营户,由于其经营有方,几年内便攒下了一笔钱。1997年5月的一天,杨某收到一封恐吓信,要她在10日内将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放在某处,否则就要烧毁她的服装店。杨某当即向某区公安分局所属的市场派出所报案,请求予以保护。负责接待的派出所工作人员赵某不以为然,认为是有人在开玩笑,告诉杨某:“放心吧,不会有问题的。”杨某无奈,只得返回。杨某虽然注意防范,但不幸的是,10天后的一个夜晚,杨某的服装店起火,同时也接到一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说这就是吝啬钱财的下场。这场大火将店内价值3万多元的服装全部烧毁,店房也遭到了破坏,服装店被迫停业两个多月。案发后,杨某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要求,要求赔偿被烧毁的服装、店房和停业两个多月的营业收入,遭到拒绝。

  问题:杨某是否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申请赔偿程序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某区公安分局因追赃将甲厂的机器设备连同其产品、工具等物品一并扣押,经评估价值10万元。甲厂雇人看管扣押的设备等物品,共花费900元。后市公安局通过复议决定撤销区公安分局的扣押决定,区公安分局将全部扣押物品退还甲厂。甲厂将所退物品运回厂内安装,自付运输、装卸费800元。甲厂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损失应予赔偿? A.5000元的购买设备贷款利息 B.设备被扣押期间2万元的企业利润损失 C.800元的运输、装卸费 D.900元的看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