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老师退休后在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因在家无聊受聘于商业会计学校,成为客座英语老师。她在校园走道上被迎面奔跑而来的一名学生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后陈老师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

陈老师认为,虽然我是退休后返聘到学校当老师,但是我和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上班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商业会计学校认为,陈老师是学校聘用的已退休人员。学校承认陈老师确实在学校被撞骨折,但学校与她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只存在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律师解疑: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同时2006年5月30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就明确答复对于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如果能确定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也明确答复了这部分人员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由此可见,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被返聘期间因工受伤的,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被返聘期间因工受伤的,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可以根据返聘合同的约定要求返聘单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本案中陈老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不能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