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法律上是相对于公司的法定组织而言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就是公司这个组织的出资人或者投资人,在有限公司中,股东根据出资额承担责任,在股份公司中,股东根据认缴的股份承担责任。

    一、股东具备的形式要件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且《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变更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具备以上这些形式要件,可以认定该股东的资格了。

    二、股东享有的权利

    1、股东身份权。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并弥补亏损后,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比例分配。

    5、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9、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股东资格的法律认定

    根据第一标题的表述,那么是不是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在法律上就不是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不能简单的以形式要件判断,例如,某个公司的一个股东有实际出资行为,并且在股东名册中也有登记,但公司并没有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在工商档案中进行登记,但在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文件中有该股东的出席签字,也有按照出资比例获得红利的记载,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是具备股东资格的。实际上,确定股东资格的最关键因素就是是否有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也就才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如果股东有实际出资行为,但在形式要件中并不能显示出来,例如隐名股东等情况,这样的股东与股东或者公司发生纠纷后,就会涉及如何证明该股东资格的问题,则第二标题的内容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就要根据该股东行使权利的表现方式以及公司的章程等各种综合资料来证明了,这里要表述的就是公司股东不一定非要具备各种形式要件,只要有出资行为,行使了股东的权利,履行了股东的义务,在法律上就能够认定为股东,但根据不同情况就会出现不同的举证问题,在实践中,也希望股东们要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