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经济的发展,去饭店就餐已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选择,由此也产生了不少纠纷,以下就是一个这样的案件:

张某与几个好友到饭店聚餐,酒桌上气氛热烈,张某频频举杯,在张某将一瓶啤酒一饮而尽之时,突然感觉有一硬物卡在喉咙中,刺痛连连,令他难以忍受。于是,张某马上前去医院就诊,经当地医院仔细检查,诊断证明其喉咙竟是被一根细铁丝卡住。在经过手术后,张某又在医院休养了近两周,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5600元。张某认为这是啤酒瓶中铁丝所造成,到就餐的饭店去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但饭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张某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损失。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李景玉律师为您分析:

从本案来看,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于,在张某前去该饭店就餐开始之时,事实上就与该饭店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该饭店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服务(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应当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也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尽管该饭店是免费提供酒水,但这免费的酒水是属于饭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饭店对此承担责任是无可避免的。所以该饭店应当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同样,饭店购进的酒水含有瑕疵(酒水中有铁丝),从而造成本案张某的损害,酒水的生产厂家同样有过错,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作为消费者张某来讲,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张某选择向饭店索赔,饭店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该饭店在对张某作出赔偿后,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可向酒水的生产厂家进行索赔,但这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饭店不能据此推卸责任。

李景玉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提高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意识,在去饭店就餐时,喝酒量力而行,切不可过快过急,毕竟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