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男方在领取结婚证前给付女方大额财产的现象越来越多,如:为女方购买房屋或者汽车,但是如果双方将来不能结婚或者结婚后由于各种原因离婚的话,对这些财产如何处理上,双方往往分歧较大,并且男方一般情况下出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这也是法院处理起来较为犯难的一类案件。

第一种情况,给付了大额财产,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如:买房时在女方并没有出资的情况下,把女方的名字也写在房产证上,或者直接全款为女方购买房屋、汽车。这种情况如果定性为给付彩礼,依据有点不足,因为汉语词典中对彩礼是这样定义的,订亲时男家赠送女家的财物,如果是订婚时给付的话,定性为彩礼,没有领取结婚证,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这在法律上是有保障的,但如果不是订婚时给付的,而是平时给付的,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在订婚时给付的,这就较难定性为彩礼,在法律上可以定性为无偿赠与,但是这种赠与是出于二人将来能够结婚赠与的,与平时的朋友之间出于感觉深厚的赠与完全不同,发生这种情况,男方要求返还的法律依据就不是很充足,如果不要回的话,对男方来说也的确有失公正,男方在这种情况下就陷入了维权的障碍,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基本上也是自由裁量,判决结果也是五花八门,很有可能会给男方的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失。

第二种情况,给付了大额财产后,在领取结婚证后由于各种原因又离婚了,如在婚前买房时女方并没有出资,而出于各种原因将女方的名字也写在了房屋上面。这种情况如果结婚时间很长了,双方都会有一个心理平衡,如果结婚时间不长,往往男方就想通过法律的途径将女方享有的份额要回。但是这种情况,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的法律依据明显不足,即使这种情况可以将给付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给付彩礼,但是法律上规定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是,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第1种情况基本上男方无法举证证明,除非女方自认,第2种情况,往往举证证明的难度也相当大,这相当于在法律把男方的维权途径全部给堵死了,虽然有些法院认为如果结婚时间不是很长,彩礼可以适当返还,但是这没有法律依据,这种判决是有法律风险的。

律师建议:男方尽量不要在婚前给付女方大额财产,如果确实无法不给付,也要订立明确的协议,防止以上维权窘境发生,最好是领取了结婚证后再购置大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