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尤其是城镇化过程中,大量务工人员进城务工,并且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等领域中,但我们经常会遇到大量上访的农民工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发生工伤没有管的情形,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现在的建筑领域的不规范、监管不力,很多建筑领域都会出现层层分包、违法转包的行为,许多承包企业再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任何资质的包工头,然后包工头在找农民工干活。而在支付工资的时候,往往都是施工企业根据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将工资将工资发给包工头,然后再由包工头发给农民工,这样也会使农民工感觉自己是在给包工头干活,与施工企业没有关系,当包工头拒绝支付工资或者跑掉的时候,农民工找到发包单位即施工企业时,施工企业就会让农民工去找包工头,这样农民工的工资不能如期如数拿到就成了普遍的社会现象。

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农民工可以直接向施工企业要求支付工资,理由如下:

一、施工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任何资质的包工头属于违法分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1、分包违法: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以及2004年9月10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劳社部发[2004]22号”规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据此,施工企业的分包行为为违法行为。

2、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因此,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订立的“分包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无效。

二、施工企业应当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条的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并且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农民工可以直接向施工企业要求支付工资,如果其拒绝支付,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