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及城市周边农村的拆迁工作是人们接触比较多的一个话题。原先生活在村里的村民在拆迁改造完毕之后,由原先的村民变成了以后的居民,但是在行政管理方面很多村仍然使用村委会的管理模式对村民进行管理。原先的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依附关系仍然没有改变,部分村委会仍然向管辖的村民发放一系列的福利,条件较好的村委会为了解决村民的住房问题会跟开发商联合开发住宅楼分配给村民,基本的模式是村民以较低的价格缴纳购房款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房屋没有房产证。

因村委会分配福利楼房而产生的纠纷近年来大量出现,究其根源在于,村委会的福利楼房分配政策存在规定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对常见的、普通的情况有明确规定,但对比较特殊的情况如何分配往往规定就较为模糊,比如:福利楼房的分配指标只是规定由某一户享有,对户中的家庭成员谁有权利去利用分配指标跟村委会签订福利楼房购买合同没有规定,由于谁去签订福利楼房的购房合同谁就享有了福利楼房的所有权,如果父亲跟儿子在一个户上并且父亲跟儿子的关系较为紧张的话,就会出现父亲跟儿子争抢福利楼房的分配指标的情况;对离了婚的但户口仍在村内的媳妇能不能参加福利楼房分配没有规定,这种情况离了婚的媳妇往往认为自己的福利楼房的分配指标被分配到了自己前夫的户中,因此跟前夫家争夺福利楼房的分配指标,如果福利楼房的指标已经被前夫家利用了,已经跟村委会签订完毕了福利楼房购房合同,便要求分割前夫家已经购买的福利楼房;出了嫁的但户口仍在村内的女性村民能不能参加分配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出了嫁的媳妇往往认为自己的福利楼房的分配指标被分配到了自己娘家的户中,因此跟娘家家争夺福利楼房的分配指标,如果福利楼房的指标已经被娘家利用了,已经跟村委会签订完毕了福利楼房购房合同,便要求分割娘家已经购买的福利楼房。

部分福利楼房分配纠纷是在村委会的调解下解决的,但是部分纠纷村委会根本无法调解解决,最后的结果是走向了法院。由于双方争议的标的额巨大且房屋问题直接关系到居住问题,是人基本的需求之一,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感觉压力很大。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判决。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是把村委会的福利楼房分配政策弄清楚,即弄清楚要求分割福利楼房的原告是否具备福利楼房分配的资格及相应的份额,也就是说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是谁有权享受福利楼房分配的资格及享有的份额,案件就变成了争夺福利楼房分配资格的纠纷。由于产生纠纷的原因是,村委会制定的福利楼房分配政策规定较为模糊,无法作为判断原告与被告到底谁有权利享受福利楼房分配的资格及享受的份额的依据,因此,这种情况法院根本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是,村委会经过法定程序对村委会制定的福利楼房分配政策进行解释,法院依据村委会的解释作出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判决。如果在村委会没有对福利楼房分配政策进行明确解释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告知原告到村委会进行解决而不应根据自己的理解强行作出判决,这明显与村民自治的基本立法精神相违背。

本律师认为,争夺福利楼房分配资格的纠纷应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属于负责分房的村委会解决的纠纷,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受理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根据民法对财产的定义,福利楼房分配资格并不是一种财产。关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更加细致的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福利楼房分配纠纷应当认定为是房地产纠纷,从房地产纠纷的定义就可以看出,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