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现实生活中,由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粗心大意,时不时地发生未按期缴纳交强险(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如果被交警查处,交警会进行罚款。

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确切的罚款数额,只是规定了“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因此,弄清楚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是多少就成为确定罚款数额的关键。我国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交强险的基础保险费根据不同的车辆类型确定,常见的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的保险费率是950元,其他类型车辆的交强险基础保险费都不一致。此外,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根据车辆交通事故理赔的情况最高上浮30%,最低下浮30%,也是一个不确定的数据。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交强险最终的保险费在交强险基础保险费不做任何浮动的情况下,与交强险基础保险费的数额是一致的,如果存在浮动的情况发生,则交强险最终的保险费与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数额肯定是不一致的。

这就存在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是按照交强险最终的保险费缴纳,还是按照交强险基础保险费进行缴纳的问题了。关于此问题法律规定很模糊,本律师认为应当按照交强险基础保险费的数额计算罚款的数额。理由如下: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是一个法律明确规定的数额,清楚、明了,便于操作,而交强险最终的保险费需要根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的情况确定,交警不可能每处罚一个违法行为,都对车辆的交通事故理赔情况进行调查,一方面,交警没有这个能力对车辆的交通事故理赔情况进行调查,因为这是保险公司控制的信息,另一方面,这也大大加大了执法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