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一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该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以及范围,为权利人的该项主张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并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有的审判机关也作出不同的判决。
  那么《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就真的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了吗?
  不是的,在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一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就为权利人要求该项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只不过是将该项赔偿计入到了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之中,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权利人在起诉的时候,如何写起诉状就是十分关键的问题了,因为如果起诉状写不好,很容易把被抚养人生活费漏掉,但如果写出来,又很容易被不支持,因此需要巧妙的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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