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小王与妻子商量后购买了一辆某牌子的轿车,家里顿时又增添了一份喜庆,在农村,买车的人还是不多的。同村的小张从小就和小王是好朋友,可以说是从小玩到大,小张看到小王买了一辆新车也很高兴。一天,小张与朋友要去别的地方办点事,但坐车又不方便,于是小张便想起了小王的新车,于是就找到了小王,要求借小王的车用一下,小王知道小张是没有驾驶资格的,不过出于多年的朋友关系,又碍于面子,只好答应了,小张开车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行人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为全责,随后该行人将小张和小王一同告上法庭。
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车主是小王,那么事故责任应当由小张承担还是由小王承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对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但以上规定都不是很明确,例如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时如何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都有过错时如何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没有过错时应否承担责任?等都没有进行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没有过错,则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则应当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的时候就应当谨慎,要有注意义务,那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注意些什么呢?
在此,李艳波律师提醒您应当注意以下一些情形:
1、查看对方是否具有驾驶资格;
2、2、车主要确保出借车辆无安全隐患,否则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与实际驾驶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
3、确保出借车辆已上交强险;
4、出借车辆时的安全提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