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宋某和杨某均系丧偶而单身生活,双方相识后,为了能重新组建一个新的家庭,二人互有往来。宋某经常到杨某家帮助其干农活,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不能组成新的家庭,双方断绝了恋爱关系并不再有往来。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宋某给付的彩礼和工时费。
争议焦点:
  宋某认为,为了能让对方和我组建家庭我付出了劳动力,这种付出是基于登记结婚的,如果对方不和我结婚不但应将彩礼返还给我,还应对我付出的劳动力给我相应的工时费。
杨某认为,彩礼我可以返还,但是对方付出的劳动力,为对方自愿付出的,故不应给对方相应的工时费。
律师解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宋某给付给杨某的彩礼是应当返还给宋某的。
婚约财产必须是有形的财产,并不包括提供劳动力。而且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报酬,宋某帮助杨某干活是一种无偿的义务帮工,而不能视为一种给付彩礼的形式。故宋某不得以此要求杨某支付相应的工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