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某与吴某经人介绍,于2012年订婚,订婚后两人便开始同居,后周某认识了一位外地女孩,并且将其带回老家。无奈,周吴二人解除婚约及同居关系,但是,吴某以二人已经同居为由要求周某赔偿5000元青春损失费。
争议焦点:
  吴某认为,由于周某花心,在订立婚约并同居后又擅自解除婚约及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自己的青春受到了损失,周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周某认为,恋爱和同居均为双方自愿的,且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更谈不上青春损失费,所以不需要对对方进行赔偿。
律师解疑:
  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当事人同居,更不涉及解除同居关系给另一方青春造成损失的问题,要求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目的的,法律也并不禁止。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即便是同居双方已经订立婚约也不能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因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婚约是不受法律调整的,且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损失费为理由索要赔偿也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