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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靓颖母亲指责冯轲侵占公司股权,冯轲回应已作婚前财产公证和遗嘱。这份婚前财产协议和遗嘱是否就能保障张靓颖的权益呢,律师解读张靓颖婚事中的法律问题。

近日张靓颖的婚事引起热议,张靓颖的母亲发表公开信指责冯轲欺骗张靓颖当了“小三”,侵吞张靓颖和她的公司股份。冯轲发表声明除了回应离婚时间和公司股权之外,还称早已和张靓颖做过婚前财产公证,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冯轲还称亲笔写过一份《意外身故遗嘱》,明确如果冯轲遭遇意外,身故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张靓颖所有。

那么这份遗嘱和婚前财产协议是否就能保障张靓颖的权益呢,看律师来解读张靓颖婚事中的法律问题。

1、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

冯轲称和张靓颖做过婚前财产公证,自己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那么这份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呢?张靓颖又是否能够得到这份协议约定的财产呢?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是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或《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根据冯轲微博曝光的《律师见证书》双方是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财产协议书》,应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财产协议书》约定的财产是双方婚前婚后的所有财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因而也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这份《财产协议书》应该是有效的,但是双方是否能够根据《财产协议书》实际取得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呢?还需要综合《物权法》、《婚姻法》、《合同法》来判断。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物权转移合同生效和物权变动区分的原则。比如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不意味着合同一签订买方就取得了房子的产权,必须得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取得房子所有权。张靓颖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共有的婚前财产包括房产、汽车、公司股权、银行存款等,只有在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和交付动产后才能实际取得所有权。 我们还看到这份《财产协议书》是在律师见证下签署的,而不是冯轲所称的公证,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的见证和公证处的公证还是有区别的,这点我们下面会提到。

《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后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婚姻法》规定的是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所有权,张靓颖和冯轲订立这份《财产协议书》的时间是2015年,应该是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前,也就是说当时双方还不是夫妻关系,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只能按照两个普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来约定婚前财产。

《财产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婚前财产包括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等共同共有,这就涉及到一个赠与的问题。《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财产约定也会参照《合同法》第186条和《物权法》来处理。也就是说即使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共同共有,如果房产等不动产没有办理登记,动产没有交付的,赠与人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不过有个例外,那就是办理公证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回到这份《财产协议书》,发现它经过了律师见证而不是公证。

出于防范法律风险的考虑律师建议: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后应该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实际取得物权。如果一时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也应该将《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避免一方随时撤销赠与。

2、遗嘱的效力

据冯轲自称多年前签署过一份《意外身故遗嘱》,并且表示今后依然有效。可以推定这份遗嘱签署时双方还不是夫妻关系,那么张靓颖也就不是冯轲的法定继承人。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配遗产的行为是遗赠,遗赠和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只要没有明确放弃的就视为接受继承,遗赠则完全相反,受遗赠人如果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没有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现在双方马上要结婚,张靓颖的身份也要变成法定继承人,这就需要对这份遗嘱进行修改或重新订立才能保证遗嘱的效力。

3、公司股权

对比张靓颖母亲和冯轲双方的说法可以确定:张靓颖及其母和冯轲都曾经是少城时代公司的股东,但是现在少城时代公司只有张靓颖和冯轲两个股东,张靓颖母亲已经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如果真如张靓颖母亲所说她名下的股份是在她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发生的转让,那么股权转让是有问题的,张靓颖母亲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部分股权。

4、离婚时间

冯轲自称2002年与前妻分居、达成离婚协议,2005年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分居后就对所有朋友表示已经离婚。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一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分居、签署离婚协议、发表离婚声明都不能从法律意义上解除婚姻关系。

张靓颖也发布微博称会妥善处理家事,希望双方能妥善处理财产问题,在婚姻大事上得到家人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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