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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10月,王某家中房屋需要装修,便找到李某,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李某对王某的房屋进行粉刷,由王某提供材料,按每平方米8元的价格计付报酬给李某。2016年10月25日,李某在粉刷墙壁时,由于其所站立的木架断裂,导致李某从架子上摔下后受伤,随后王某立即将李某其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了医疗费用。但经过几个月的康复治疗后,李某的伤势并未恢复。之后,李某便找到王某理论,要求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王某称李某之间并未构成劳务关系,双方的法律关系系加工承揽关系,李某受伤亦完全是因为其自身的原因导致的,王某并无过错。

问题

      一、王某、李某之间是否为劳务关系?

      二、本纠纷中,王某、李某各自承担的责任及责任比例是多少?

律师分析

针对问题一:在劳务关系中,一般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劳务的提供者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用工方的要求,人身上具有依附性。而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本案中刷墙属于家庭装修,刷墙工作一般需要刷墙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般由刷墙人自行决定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并独立完成工作。业主一般只关心刷墙的结果,双方一般不存在人身的依附性。故本案王某、李某之间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针对问题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履行加工承揽合同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存在过错,由定作人依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在粉刷房屋时,因站立的木架断裂,导致其摔下后受伤,而木架系王某提供给李某使用,木架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王某对李某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具有一点专业技能的装修工人,在利用该木架工作前应仔细检查,以防范风险。而李某忽略了安全问题,导致伤害发生,故李某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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