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于20155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李某是外地户口,遂提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由公司将保险费以补助的形式直接发放给李某,由其自行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要求其出具了书面声明。20173月,李某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10万元经济损失,公司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离职后,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公司为其补缴。

审理结果

劳动监察大队作出处理决定,要求公司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按照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期限补缴社会保险。

律师点评

实践中有许多劳动者主动放弃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一些企业为了图省事或者降低费用,就让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书面说明,以为这样就万无一失。本案的结果,可以说给企业上了重要的一课,即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提出的,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将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形式发放,但这些都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免除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这里提醒企业,对于由于地域限制,确实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地方缴纳社保的,企业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参保证明或缴费凭据,同时将相应的社保费支付给其个人,对于故意或由于员工自身过错导致无法办理社保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提交办理社保登记所需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以及不予提供的相应法律后果,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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