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部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领域>民事部 >正文

案例:孙某在2009年的1月份到6月份期间向A园林公司出售了大量的苗木,A园林公司在孙某每送一批苗木时都只向孙某支付部分货款。随着送货次数的增多,A园林公司欠孙某的货款也在逐步增加。20097月份,A园林公司的员工与孙某对账并签署了对账单一份,但是此份对账单上只有A园林公司对账员工的签字并没有公司的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对账单中约定,双方最终的欠款数额是10万元,A园林公司分四次支付完毕,201011日前支付两万五,201061日前支付两万五,201111日前支付两万五,201161日前支付两万五。前两笔货款,A园林公司均按时支付。但是后两笔货款,A园林公司总是找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的5万元债权从此便成了孙某的心病,孙某隔三差五的找A园林公司讨债。20118月份,A园林公司向孙某开具了支票一张用于支付第三笔货款。在收到支票后的第三天,A园林公司便电话通知孙某,支票是空头支票,让孙某不要去银行入账。孙某从满心的高兴变成了货款无法要回的失落。事后,孙某每隔一段时间便到A园林公司要账,但是让孙某失望的是,A园林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在看到A园林公司一再拖延支付货款的情况后,孙某便决定通过法律的途径要回剩余的5万元货款。孙某在找到本律师后,向本律师提交的证据只有A园林公司的员工签名的对账单及A园林公司为偿还第三笔货款开出的支票。本律师在审核了证据后,对案情作出如下分析:目前的两组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A园林公司欠款的事实,败诉的概率是比较高的,最好是补充一下证据再起诉。在孙某办完委托手续后,本律师便携带录音设备陪同孙某来到了A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总的办公室,在谈话的过程中,极力引导向总认可因为买卖苗木欠孙某5万元货款的事实。向总在事先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对欠货款的整个案件事实完全认可。此时,向总的录音、对账单、支票完全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欠款的事实。本律师便向法院正式提起了诉讼。面对向总的录音证据,A园林公司被迫承认了欠款的事实,并同意立刻偿还孙某的货款,本案以孙某胜诉结案。

律师分析:没有公司盖章的对账单、收货单,在公司不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成公司的对账单、收货单,如果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录音可以进行佐证的话,法院就可以认定成公司的对账单、收货单,《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证明某一个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比较容易的,如果想证明某一个人是企业的工作人员则是比较困难的,有时根本就实现不了。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拨打电话:0316-2185589,我们将立即删除。欢迎投稿实务文章至微信号:lijingyulvshi

地址:廊坊广阳区北凤道30号(永兴路与北凤道交叉口西北角)华夏铂宫写字楼2号楼506室

网址:www.ljylvshi.com

电话:0316-2185589/2365086

传真:0316-2185589

E-mail:lijingyu001@aliyun.com

扫一扫微信二维码请关注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李景玉律师微信号:lijingyu049885

联系电话:13832609876/18633609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