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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9月30日,甲运输公司承接了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将两件木箱(内中物品为中药柜)运至外省的运输业务后,又将业务委托给了乙公司实际运输。货物运到目的地后,在卸货时,该木箱不慎被摔,导致其中的中药柜损坏。经鉴定,柜子无法修复,已不能使用。为此,甲公司赔偿药业公司货损费14300元。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因双方未能就该货物损失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其损失14300元。乙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是事实。但到目的地后发生货损并不是驾驶员的责任,而是收货人的责任。乙公司也同意作适当赔偿,但原告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太高。

  【审判结果】

  惠山法院判决:乙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甲公司货物损失14300元。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运输过程中出现货损,承运人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辩称系收货人的责任导致,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信。双方对货损额虽未有约定,但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货损额为14300元,且其已向货主承担了赔偿责任,支付了该赔偿额,故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143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法官评析】

  近年来,物流运输纠纷频发,物流行业准入门槛低,车辆和人员流动性大,增加了货运风险,通常托运企业只与运输公司签订合同,而对于运输公司再将业务指派给挂靠的车辆或者转托给他人的情况无从知晓。一旦发生纠纷,运输公司会将责任推卸给实际承运人,但是有时连实际承运的驾驶员都无法查找。法官建议: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运输公司。货物托运前,要看清托运协议中的服务条款,对内容显失公平的应拒绝接受。运输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应签订完整的书面合同,必须写清运输的货物的具体状况,尤其要重视货物的交接和清点手续。对一些贵重物品和易燃易爆品以及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要仔细填写货品名称、型号、重量和收件人等信息,根据物品实际价值签订等额保险合同进行保价,明确违约责任,并最好由托运方派人押运;若运输车辆途中发生事故,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并及时登记核定损失情况,固定损失数额。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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