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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6年12月26日,李女士购买轿车一辆并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2017年1月11日,该车在静止停放时起火燃烧,致车毁损。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引发,不排除电气原因引发火灾。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汽车生产者赔偿。

【评析】

本案系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涉案汽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

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应当由受害者举证。然而,受害者举证到何种程度,应当结合受害者的举证能力、专业知识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李女士已经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火灾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明了涉案汽车从购买到发生自燃的时间仅十余天,尚在整车的质保期内。汽车自燃时处于熄火状态,且当时外界气温较低,排除了汽车自燃系使用不当或外界原因造成的。根据询问笔录和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排除了人为改装等因素;根据消防部门认定,排除了人为放火、遗留火种引发。李女士已穷尽举证方式,即消防部门的认定排除了人为放火及其他自然灾害因素,询问笔录和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涉案汽车处于静止、熄火状态、非人为改装,结合其购买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室外气温等因素,可将汽车自燃的原因指向产品缺陷。李女士已经完成对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

某公司作为汽车生产者,无疑具有更为专业完备的汽车知识和举证能力,如其认为汽车不存在产品缺陷,汽车自燃存在其他外来原因时,应当提供进一步证据。

关于涉案汽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的问题。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标准为一般标准,即人们对安全性的通常期待标准。李女士的汽车系在停放后、室外温度较低、非因外部火源引燃的情况下起火,即是证成了汽车存在缺陷。而汽车生产商不能举证产品不存在缺陷,也不能举证证明其作为生产者存在免责事由,故应当认定汽车存在缺陷,汽车生产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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