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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际情况:

近日,我所接到几起(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的咨询电话,其声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既不续签劳动合同,也不支付经济补偿,……。现,劳动者咨询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对此,李景玉律师对此作出如下解答:

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合同到期,在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一方也不再对另一方负有义务。

然而,劳动合同关系区别于一般的合同关系。我国目前施行《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旨在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的法律,一方打破了这种稳定关系就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支付补偿,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失去补偿;同时该法着重保障弱者(劳动者)的权益,在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过错的情况下,该法依旧“袒护” 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现结合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我们再看看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以此分析,原则上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劳动者不愿继续在用人单位上班的除外。

故,针对劳动者咨询的情形,系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故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补偿标准一般是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工资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补偿。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计算出相应的补偿标准。

三、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