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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就得自担责任的司法裁判规则,无疑释放出明确的导向信号,契合朴素的正义观和是非观。

北京一男子在冬天外出遛狗时,因河面结冰,他便走上永定河一处大坝的消力池内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将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起诉至法院,索赔62万元。北京两级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无时无刻地提醒下,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法院的这一判决传递了明确导向信号,即自甘风险就得自担责任,不能再“死者为大”,随便找人“背锅”了。

人们在日常活动或参与相关事务时,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那么,一旦造成相关损失,受害人显然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或有关活动的组织者,对风险负有控制义务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譬如,现实中,有人逛商场时因地面积水不慎摔倒,或者只是想去商场的卫生间而非购物,不慎摔倒的话,商场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原因在于,公共场所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中既有年轻体壮者,也有活泼好动者,更有老幼病残者,既有小心谨慎者,也有粗枝大叶者。其必须考虑到多数人的性格特征和注意程度,适用更严格的安全保护和提醒义务。否则,其不仅应承担侵权责任,还可能面临停业整顿等法律风险。

但未开发为景区的水库、“无人区”、森林、河流等,并不属于供人们正常活动、通行的公共场所。那么就不能要求相关部门对在此类区域“探险”“冒险”的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过于苛刻,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甚至会让经营者和有关部门畏首畏尾,不敢从事任何活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正常社会活动或“探险”活动都应得到尊重,但对于已经知道风险,而自愿冒险的自甘风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尤其对于成年人,即便没有相关部门张贴的警示标志,依据常识或日常经验法则,也可预判出相关场所的危险程度,其就应趋利避害,不随便进入危险境地,而非一意孤行,发生危险后又以弱势群体自居。

自甘风险就得自担责任的司法裁判规则,无疑释放出明确的导向信号,即是非对错,责任承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死者为大”“谁弱谁有理”的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导向已经没有市场。也只有这样,才契合朴素的正义观和是非观,让社会活动参与者对规则有起码的尊重,对是非对错有明确的预判,进而提高社会运行的畅通度和人们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