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一件事一直堵在市民李先生心头,很糟心

1997年6月10日,李先生与青岛某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某度假村开发的房屋,合同载明房屋位于某花园小区公寓一套501,建筑面积80平方米。李先生交了全款,但只有收款收据复印件,原件被某度假村工作人员取走并给李先生打了收条。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簿载明:某花园1号楼502户权利人为李先生,建筑面积86.76平方米。2001年,某度假村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十几年来,李先生找不到某度假村的工作人员协助办理房产证,又不能向房产部门提供购房收据的原件,房产证一直办不了。

无奈,李先生只有到法院起诉,要求某度假村协助办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单中载明的房号与房屋面积均不一致,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两处房产系同一房屋。李先生提交的收款收据是复印件,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也不能确认李先生支付了相应房屋价款。某度假村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李先生不能证明其主张,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李先生提起上诉。

二审中,青岛中院民四庭法官为查明事实,想方设法联系上给李先生收款收据原件打收条的某度假村原员工于某,因于某在国外,经多次电话协商,于某终于答应回国后协助出庭作证。于某陈述其是某度假村的销售人员,收条中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收款收据原件已经交到公司。青岛中院依法到不动产交易中心调取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相关信息,为避免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对某花园1号楼501户、502户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查明某花园1号楼501户实际居住人为赵某某,某花园1号楼502户实际居住人为李先生,赵某某、李先生陈述自1998年入住该房屋至今。

李先生购房时购房款按501户80平方米交纳,但实际登记和居住在502户,还应补交6.67平方米的差价款18252元。因某度假村被吊销营业执照,李先生剩余的房款无法交纳。为帮助李先生补交房屋差价款,法官多次同青岛公证处沟通,出具说明并到公证处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差价款提存事宜,公证处出具了提存公证书,提存了剩余的购房款。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李先生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载明的所购房屋虽然是某花园1号楼501户,但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单显示为某花园1号楼502户。某花园1号楼501户的实际居住人为赵某某,已经入住多年,李先生入住502户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中,李先生提交的购房合同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房号不同,但李先生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某花园1号楼502户多年。合同的履行应以实际占有使用的情况来确定。依据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依法确认李先生购买的房屋为某花园1号楼502户。依据于某的证言,法院确认李先生提交的收据复印件真实有效,依据该收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结合李先生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单以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等证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在某度假村处购买了某花园1号楼502户房屋。按照某度假村和李先生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有面积差异,房价按实调整。李先生已将房屋差价向公证部门提存,应视为其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李先生付清全部购房款后,依法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青岛中院依法判决某度假村协助李先生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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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简介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是由执业20年的资深律师李景玉组建,李景玉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民盟廊坊市委副主委,市政协委员。其先后获得“廊坊市十佳优秀律师”、“河北省优秀律师”、“廊坊市文明标兵”、“河北好人”、“普法形象大使”等荣誉称号。李景玉现担任廊坊市人民政府、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区人民政府、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廊坊市行政审批局、廊坊市信访局、廊坊市规划局、廊坊市旅游局、廊坊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等20余家行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同时担任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反腐倡廉社会监督员;河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廊坊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廊坊市信用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境外上市律师联盟副主席;中国驱三会婚姻家事援助委员会河北廊坊分会主任;中国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协会常务理事等社会职务。

李景玉律师获得的荣誉称号:

2008年被廊坊市司法局、廊坊市律师协会共同评为“廊坊市十佳优秀律师”称号;2012年被廊坊市人民政府评为“廊坊市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标兵”称号;

2013年被廊坊市司法局评为“2013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2015年,被廊坊市广阳区区委评为廊坊市广阳区“七五”普法形象大使;

2016年5月被中共河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河北省律师协会评为“荣获2011-2014年度河北省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2017年9月29日被河北省宣传部、河北省文明办评为敬业奉献类“河北好人”荣誉称号。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获得的荣誉称号:

2014年,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被廊坊市司法局、廊坊市律师协会评为“2014年度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15年,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被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律师协会评为“省级示范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

2016年,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被中共廊坊市委和廊坊市人民政府评为“2014年-2015年度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现担任的顾问单位主要有:

廊坊市人民政府;安次区人民政府;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廊坊市公安局;廊坊市行政审批局;廊坊市规划局;廊坊市信访局;廊坊市旅游局;廊坊市水务局;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廊坊日报社;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河北汇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廊坊科森电器有限公司;廊坊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廊坊中油郎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街道办事处;廊坊市恒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河金钥匙家具城及廊坊市广阳区105家村居常年法律顾问。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位于廊坊市广阳区华夏铂宫5A级写字楼506室,办公面积500多平方米,全部拥有产权。办公设备全部实现自动化、现代化、智能化,建立专门的网站和齐全的通讯设施。

本所现有专职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30名,其中法学博士1人,法学硕士生3人,其余全部为本科学历。本所人员全部接受过严格的法律培训,具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和业务素质。本所现有业务部门9个:法律顾问事务部、民商案件事务部、刑事辩护事务部、政府业务事务部、知识产权事务部、婚姻家事事务部、交通事故事务部、劳动人事事务部、金融、票据及房地产事务部。

本所所训: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团结协作、众志成城。

本所口号:作专家型律师,做专业律师事务所。

本所信念:忠于律师事业,做大做强律师团队。

本所竞争原则:以对法律的精准理解,用最专业的技巧和丰富经验为委托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所业务专长:专业为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公司新三板、四板挂牌及澳洲境外上市法律服务,并购、重组、股权结构调整、投资移民、境外保险等非诉法律业务;代理疑难民事、商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人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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