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关于租金减免的法律知识
发布于:2020-03-13 点击量:2369
在各行各业都在为抗“疫”做努力的时候,包租公们也纷纷伸出援手,向承租人们减免租金。例如1月28日,全国最有钱的“包租公”万达集宣布免去全国所有万达广场的所有商务1月24日至2月25日合计33天的租金及物业费。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承租人都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特意整理以下相关内容,供出租人和承租人参考。
首先,明确租赁合同中有无关于减免租金的约定。如果合同已经就能否减免租金、减免多少、减免条件等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根据意思自治优先的合同原则,应当遵循该合同约定。即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不可抗力减免的情形且双方无争议,那么承租人就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其次,若合同中对于减免租金的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按照以下情况分析。第一,看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也就是说,在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承租人想要主张减免租金,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减免租金的主张符合“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且要及时通知出租人并提供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对承租人而言,“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肺炎疫情,租赁房屋被勒令关闭、被断水断电、被限期使用等第二,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则可以适用公平原则、情势变更等原则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情势变更):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在非典时期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但仍有参考价值)第3条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通知不难得出最高院在“非典”时期的裁判路:“能继续履行但有重大影响的,则按公平原则调整;根本不能履行的,则按不可抗力减免责任。”在租赁关系中具体而言之:如果符合因行政措施等原因导致商铺歇业等“根本不能履行”情形的,则适用不可抗力之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其他情形导致合同履行对租赁双方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则根据“公平原则”处理。租赁关系中的“公平原则”就是要同时考虑“出租人的租金收益利益和承租人的经营损失等压力”这两方面利益的平衡。相关案例列举除上述理论分析外,在从相关判例也可以看出:疫情期间,除少部分判决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得不到支持减免租金外,其他大部分判决都会支持适当减少甚至免除租金。(相关案例:(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43号,(2018)晋04民终2272号,(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2018)鲁06民终268号,(2005)三亚民一再二字第7号)现如今,全国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倡议广大出租人向承租人减免租金。比如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在2月5日发文“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口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法律是冰冷的,人心是温暖的,疫情的发生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在举国上下都在为“抗疫”而努力的时候,希望所有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能相互体谅,相互支持,共渡难关!文章转自君安公司法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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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租赁合同中有无关于减免租金的约定。如果合同已经就能否减免租金、减免多少、减免条件等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根据意思自治优先的合同原则,应当遵循该合同约定。即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不可抗力减免的情形且双方无争议,那么承租人就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其次,若合同中对于减免租金的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按照以下情况分析。第一,看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也就是说,在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承租人想要主张减免租金,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减免租金的主张符合“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且要及时通知出租人并提供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对承租人而言,“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肺炎疫情,租赁房屋被勒令关闭、被断水断电、被限期使用等第二,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则可以适用公平原则、情势变更等原则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情势变更):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在非典时期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但仍有参考价值)第3条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通知不难得出最高院在“非典”时期的裁判路:“能继续履行但有重大影响的,则按公平原则调整;根本不能履行的,则按不可抗力减免责任。”在租赁关系中具体而言之:如果符合因行政措施等原因导致商铺歇业等“根本不能履行”情形的,则适用不可抗力之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其他情形导致合同履行对租赁双方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则根据“公平原则”处理。租赁关系中的“公平原则”就是要同时考虑“出租人的租金收益利益和承租人的经营损失等压力”这两方面利益的平衡。相关案例列举除上述理论分析外,在从相关判例也可以看出:疫情期间,除少部分判决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得不到支持减免租金外,其他大部分判决都会支持适当减少甚至免除租金。(相关案例:(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43号,(2018)晋04民终2272号,(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2018)鲁06民终268号,(2005)三亚民一再二字第7号)现如今,全国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倡议广大出租人向承租人减免租金。比如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在2月5日发文“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口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法律是冰冷的,人心是温暖的,疫情的发生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在举国上下都在为“抗疫”而努力的时候,希望所有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能相互体谅,相互支持,共渡难关!文章转自君安公司法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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