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自我国武汉市爆发以来迅速蔓延全球,它不仅威胁着我们的生命健康,而且对我们出行、工作、学习等都产生了严重影响,许多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法律问题的百问百答,希望可以为各位律师朋友们的工作提供参考。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法律性质是什么?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国家卫健委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传染病按照级别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最重的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则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狂犬病、肺结核、疟疾等。丙类传染病有流行性感冒、麻风病等。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一种新型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没有将它列入该法所防治的传染病范围之内。但是该法第3条第5款明文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因此,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可见其严重的程度。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