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彭某居家办公工资纠纷案
发布于:2020-03-27 点击量:2448
案例一
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彭某居家办公工资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6日,彭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同日,某科技公司作为甲方,彭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岗位总裁,工作地点北京市,月工资1.2万元,试用期工资9600元。该劳动合同第十条规定,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导致乙方待业状态的,甲方支付乙方的生活费用3000元。
2017年12月,某科技公司因办公地点不再续租,安排彭某在家办公,通过电话、微信、钉钉等方式汇报工作,公司支付彭某2017年12月份的工资。彭某提供了钉钉日志,证明2017年12月仍在提供劳动,某科技公司认可,但是称2017年12月彭某只提供了2017年12月5日、6日、19日、20日的钉钉日志,其他时间均未提供,属于旷工。
【法院裁判】
关于2017年12月份的工资,彭某是按公司安排在家办公,且彭某提供了钉钉日志证明在家提供劳动,虽然记录不全,但是在家办公灵活性较强,公司也并未明确考勤方式,因此法院采信彭某的主张,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彭某该月工资,按1.2万元标准足额支付。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单位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情况比较普遍,与此同时,单位对员工工作的监督考核与平时到岗工作时有所不同,但只要员工在家办公提供与其工作岗位匹配的劳动后,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未提供劳动旷工在家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此外,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工资发放考核标准,例如可通过结合工作量的方式来考核劳动者完成工作的情况,而不简单以线上考勤来计算工资待遇。
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彭某居家办公工资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6日,彭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同日,某科技公司作为甲方,彭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岗位总裁,工作地点北京市,月工资1.2万元,试用期工资9600元。该劳动合同第十条规定,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导致乙方待业状态的,甲方支付乙方的生活费用3000元。
2017年12月,某科技公司因办公地点不再续租,安排彭某在家办公,通过电话、微信、钉钉等方式汇报工作,公司支付彭某2017年12月份的工资。彭某提供了钉钉日志,证明2017年12月仍在提供劳动,某科技公司认可,但是称2017年12月彭某只提供了2017年12月5日、6日、19日、20日的钉钉日志,其他时间均未提供,属于旷工。
【法院裁判】
关于2017年12月份的工资,彭某是按公司安排在家办公,且彭某提供了钉钉日志证明在家提供劳动,虽然记录不全,但是在家办公灵活性较强,公司也并未明确考勤方式,因此法院采信彭某的主张,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彭某该月工资,按1.2万元标准足额支付。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单位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情况比较普遍,与此同时,单位对员工工作的监督考核与平时到岗工作时有所不同,但只要员工在家办公提供与其工作岗位匹配的劳动后,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未提供劳动旷工在家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此外,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工资发放考核标准,例如可通过结合工作量的方式来考核劳动者完成工作的情况,而不简单以线上考勤来计算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