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解惑】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案件简介】

原告徐某、吴某两与被告吴某丁、范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查明事实:坐落于本市某农村房屋涉及拆迁,房屋性质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屋,根据1991年依法办理的宅基地证,宅基地房屋登记的使用权人为吴某甲(父)、李某(母)以及被告吴某丁、原告吴某乙、原告徐某,共5人。吴某甲于1997年死亡,李某于2002年死亡。原告徐某及吴某乙对系争房屋有相应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应为此房屋的共有人即安置对象,故原告要求对此拆迁所得的安置款进行各自分割。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

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其中,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死亡的,该部分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处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归使用权人所有,原权利人死亡的,归剩余权利人所有,不发生继承。而宅基地权利人的确认应当以农村宅基地审批文件核准的为准。

【裁判要点】

本案中涉及宅基地拆迁,具体补偿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宅基地使用权部分的补偿,第二部分是房屋的补偿。本案宅基地原权利人死亡,故继承人主张对宅基地使用权部分的补偿要求依法予以分割,但法院认定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归使用权人所有,原权利人死亡的,归剩余权利人所有,不发生继承。而宅基地权利人的确认应当以农村宅基地审批文件核准的为准。

【律师评析】

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继承,如原权利人死亡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剩余其他权利人继续使用。我国农村施行的是一户一宅的政策,户家庭只能有一处住宅,一处住宅即一份对应的宅基地。因此,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批请的,而非以个人为单位,即使本户中有人死亡,不影响户内其他成员对宅基地的使用。

虽然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允死者近亲属使用,但该使用是附条件的,该条件是不允继承人装修、翻新地上物,直到地上物倒塌则该宅基地收归集体。

 

【相关延伸】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条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