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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行政复议受理(三)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复议不停止执行

  2.例外情况:

  (1)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如房屋拆除

  (3)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如治安拘留

  十五、 行政复议的调解和和解

  条例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

  1、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和解: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调解或和解后一般不可诉。

  申请人是否负有就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举证的责任?

  一般无须举证;

  特殊情况需举证:如不作为等

  复议机关能否依职权调查取证

  第22条规定具有调查权

  调查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复议决定的依据?

  最高院在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中明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行政复议机关是仅就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审查的内容进行审查,还是就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十九、行政赔偿

  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的情形,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4条

  提出行政赔偿的方式:

  (1)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

  (2)复议时一并提出

  (3)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