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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行政复议的程序

  1.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2.行政复议的受理;

  3.行政复议的决定;

  4.行政复议的执行。

  九、行政复议申请(一)

  复议期限:

  (1)最长60日“自然日”;

  (2)“知道”具体行政行为 ;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十、行政复议申请(二)

  复议申请:

  (1)提出方式:灵活多样

  (2)申请书包括的内容:五项

  (3)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注意的问题:确认

  (4)申请材料补齐:逾期不补视为放弃

  (5)证明材料提供

  复议机关:

  (1)同时向两个以上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先收到原则;同时收到,协商,协商不成,上级指定

  (2)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行政复议。此类部门有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

  (3)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向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主体的上级机关复议,都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对谁不服向谁起诉

  (4)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