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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

  《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为:“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概括起来说,行政复议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法定制度。也是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层级监督的内部监督制度

  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的立法宗旨的变化

  1994年行政复议条例: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999年行政复议法: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平行的法定渠道。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先行程序,应当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大量的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得到解决,而行政诉讼在行政争议解决中具有终局裁判的作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作出最终裁判。

  复议选择与复议前置的区别

  1、是否可以直接起诉;

  2、申请复议后,经复议机关批准撤回复议后,是否可以依法起诉;

  3、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没有做出复议决定,是否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又撤诉的,能否再申请行政复议?

  统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众多当事人,部分当事人选择起诉,部分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