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培训课程(二)
发布于:2010-12-30 点击量:710
三、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把握:
1.主体的行政性;
2.内容的特定;
1991年最高院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000年最高院解释。
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做出的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为,如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内部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隶属关系的工作人员违反政纪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内部行政制裁或者其他处理。
如何正确理解把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含义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把握:合法组织;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1.侵犯的是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2.侵犯的权益是合法的;
3.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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