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培训课程(三)
发布于:2010-12-30 点击量:735
案例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市政府征用某村居民土地;
B.某市城管执法局、规划分局、街道办事处以联合通告的形式,要求XX公司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C.工商局对被暂扣营业执照的王某在限期改正后,没有按时发还营业执照;
D.县政府确认某块土地属于XX村所有
处理决定等模糊概念
案例的分析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内容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特定处理,并且对当事人产生了特定的影响;以上选项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选项B虽然以通告的形式发出,表面上看是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其内容也是针对特点的人和事,所以其实质也是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复议的原则
合法原则:
复议机关本身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决定合法
公正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案同判
公开原则:
案件材料、程序、结果的公开
及时原则: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便民原则:
提供条件、方式灵活、简易程序的运用
其他原则:
有错必纠、全面审查、以及一级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的范围
是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管辖的案件范围。
概括、列举加排除的方式,有争议时,坚持便民原则,尽可能地将其行政复议范围,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扩大行政复议制度的救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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