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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期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生病住院是常有的事,可是一旦休病假,经济收入受影响在所难免,可是究竟受多大程度影响,法律又规定了哪些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本报在刊登《医疗期满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医疗补助费》一文后,众多劳动者前来咨询医疗期问题,本期重点解读与病休紧密相关的“医疗期”问题供读者学习参考。

  一、什么叫做医疗期,医疗期如何界定?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另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可见,医疗期主要通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予以界定,在企业日常管理过程当中,主要通过医院开具的病假单的作为证据形式予以证明。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当中指定看病的具体医院,如果该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并且告知劳动者的话,劳动者就应当执行,也就说只有规章制度所指定医院开的病假单、休假单才有效。

  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医疗期是“法定”期间,由法律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规定的“刚性”的时间段,比如工作满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这3个月就是死的,除非你的工作年限发生了变化;而病假期则是“事实”期间,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是“弹性”的时间段,譬如你休了4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只有3个月,病假期间仍然算是4个月。

  二、 医疗期究竟有多长?何时起算,何时终止?

  医疗期如何计算是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总的来说,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医疗期有多长,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的依据,如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何时开始计算,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另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的规定,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综上,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三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

  (三)医疗期何时终止?

  在前文所确定的操作步骤后,当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譬如某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2008年3月1日开始休病假,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 6月1日医疗期届满,注意,这时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话,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9月1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90天,就算医疗期已经届满了。

  三;医疗期享受哪些法律权益,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的权益主要表现为:

  (一)医疗期期间不能执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也就是非因劳动者过失(重大违纪等),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等。

  (二)合同到期,医疗期未到期的,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等。

  (三)以超过停工医疗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合同未到期的,还应当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的义务;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四)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 特殊情况下的医疗期界定

  (一)工伤医疗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按照伤害程度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间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1、到指定医院治疗,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2、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院确定需护理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

  3、改发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性收入。

  4、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特殊疾病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相关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的,第一,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第二, 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