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动态 >正文

   社会保险的构成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一、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它适用于各类企业于职工,标准基本统一,费用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

  社会统筹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每个职工都有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账户,将个人缴费部分和用人单位缴纳退休统筹费的一部分,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不管职工到哪里工作,只要个人和单位缴了费,都计入个人账户,到退休时,按个人账户的累计储额计发放养老金

  个人账户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3、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存储方式和使用范围?

  1、购买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

  2、存入银行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要求提前支取,用于购房、医疗或子女教育等。

  个人账户能否继承?

  职工在职死亡或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 在职死亡:继承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 离退休后死亡:

  继承额=个人账户余额×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什么是缴费工资?

   缴费工资是指单位及个人按规定比例计算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个人计算养老水平的重要依据。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

  1、个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为8%;

  2、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03年起调整为20%)

  个人账户中企业划入比例如何确定?

  1998年7月《规定》要求:为被保险人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划入比例为3%

  哪些人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

   1988年7月日《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基本养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本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 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二、失业保险

  什么是失业保险?

  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1、强制原则

  2、统一原则

  3、三方负担原则

  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

   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 个人: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的待遇?

  1、医疗补助金;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计划生育补助金;

  4、丧葬补助金;

  5、抚恤金

  失业保险的发放期限?

   1-2年,领3个月;

   2-3年,领6个月;

   3-4年,领9个月;

   4-5年,领12个月;

   5年以上,每满1年增发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标准金的领取标准?

  1、缴费<5年,按最低工资的70%;

  2、5-10年,按最低工资的75%;

  3、……

  从第13个月起,按最低工资的70%

  三、工伤保险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对在保险范围之内的劳动者因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遭受意外伤害,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对因工伤死亡的,对其遗属提供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享受工伤保险金的条件?

   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

   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 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

   遗属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工伤保险的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津贴待遇

  3、伤残待遇

  4、职业康复待遇

  5、因工死亡待遇

  无责任补偿

  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职业伤害者都应无条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费全由企业负担,个人不缴费。

  四、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举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

  2、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要求

  什么是大额医疗互助制度?

  为了解决住院大病和门诊慢性病职工个人负担过重问题,由政府举办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不享受公务员以来补助的事业单位必须参加,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额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 2% 5元

  退休人员 / 3元

  用人单位 9% 1%

  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和为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说明

  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 月平均工资膏腴本市平均工资的300%以上标准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为参保人设立的一个特殊账户,用于纪录、储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费中划入的保费的使用情况。

   个人账户的资金属于个人所有,只能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个人不能向账户存钱

  个人账户资金的来源

  1、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单位缴费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 不满35周岁的按本人与缴费工资的0.8%划入;

   35-44周岁按1%划入;

   45周岁以上按2%划入;

   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市平均工资的4.3%划入

   70周岁以上按4.8%划入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1、门诊、急诊费用;

  2、定点药店够要费用;

  3、统筹基金起付钱以下的费用;

  4、起付线上按比例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统筹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2、非定点药店购药的(急诊除外)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单位元)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一级医院 500(759) 350(531)

  二级医院 1000(1138) 700(797)

  三级医院 2000(1897) 1400(1328)

  注:起付标准为2005年7月1日后的标准,括号是7月1日前的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

  医院等级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一级医院 90% 10% 93% 7%

  二级医院 85% 15% 89.5% 10.5%

  三级医院 80% 20% 86% 14%

  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

  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按年度累计机为上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计算

  例:上年度平均工资为:31020元

  封顶线为124080

  基本医疗保险:重疾补助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支付费用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0至10万元 90% 10%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95% 5%

  五、生育保险

  社会生育保险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哪些人适用生育保险?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职工,中央、省和其他驻莞企业、机构及其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 (二)镇区属集体企业、镇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按我市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在参加养老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以镇区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缴交办法

   职工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基金。

   上述第二条第 (一)项中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逐月缴纳;

  第(二)项中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本市(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乘以在职职工人数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投保两个月后,符合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产的,根据其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以下标准,一次性享受定额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待遇:

  参保产妇生育出院后,若在产褥期(产后六周内)患生育引起的疾病时,其住院基本医疗费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其他疾病按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80%,个人负担20%。

  参保夫妻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并在计划生育部门领取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明后,可一次性享受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