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于20119月到某物业公司任电工,月薪4000元。刘某居住在公司提供的与配电室相连的房屋中,负责小区内物业配电设备和业主家里电源、插座等电力故障的维修。201612月,刘某向公司主张其2011年至2016年的加班工资,刘某认为,在公司工作期间,其每天24小时均在配电室工作,从未休息,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故要求公司支付20119月至201612月期间所有工作日每天延时16时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每天工作24小时的加班工资。公司不同意,认为刘某的情况不属于加班,其可能存在工作时间外工作的情形,也只能算值班,而且,刘某的工资里也包含了值班津贴。刘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庭审中,刘某提供了2011年至2016年期间的70张维修单。上面显示,其间刘某共存在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外维修48次,休息日维修8次,法定休假日维修14次,维修原因主要是开关坏、灯坏、插座坏、掉闸、检查是否有电等问题。

律师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到底是加班,还是值班。如何区分加班和值班呢?一般来说,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八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通俗地说,就是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工作;而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担负一定非生产性的工作,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从事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因此,认定是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加班,否则,属于值班。

王萍律师执业于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三年多以来,一直秉承本所“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团队协作、众志成城”的所训,励志“做专家型律师,做专业律师事务所”,持续弘扬本所热衷于公益事业的优良传统,不予余力为社会发光发热,几年来对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和刑事辩护方面颇有研究。办案风格果敢严谨,不断受到当事人好评,并收到多面荣誉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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